已注銷的公司可以轉讓商標嗎?
注銷一年內是轉讓,注銷一年后是移轉。具體的申請文件上會有些許不同,但是流程上是一樣的。
公司辦理了注銷登記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相當于自然人死亡了,不再合法存在該組織了,當然也就不應當再以該被注銷的公司之名義,來實施任何民事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否則的話,屬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組織名義,或者說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組織名義來實施相關行為,此類行為的效力待定,該行為的后果由其實際控制支配者來承擔。
不過,這里的注銷登記,是指該公司經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作出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撤銷設立登記處罰的,不屬注銷登記。被吊銷執(zhí)照或被撤銷設立登記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請注銷登記,在核準注銷登記前,被上述處罰的公司喪失經營資格,但仍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說,公司等企業(yè)終止,以注銷登記為準,而不以吊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撤銷企業(yè)設立登記為準。
因此,某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后,不可能也不應當再以該公司的名義處置商標權等資產。
公司注銷時,其債權債務及剩余財產一般應當清算完畢。但也有特殊情況,尤其是知識產權會被遺忘處置。對遺忘處置的資產,在公司注銷后,應歸其股東共同所有,其股東在承繼這些資產的范圍內,繼續(xù)對該公司未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在注銷登記前,未處置其注冊商標。該公司注銷后,只要相關注冊商標仍然有效,就仍然是一項合法財產,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繼受取得該注冊商標權。為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引入了商標移轉概念,并在第四十七條對辦理商標權移轉手續(xù)的時間進行了催辦性限定,即: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仍未辦理該注冊商標移轉手續(xù)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一般情況下,若無人對此類情形的注冊商標提出注銷申請的,商標局不應主動介入進行注銷。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1年后,在其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無人提出注銷申請,也無人以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等由要求撤銷的,該商標注冊人的權利義務承繼者可申辦該注冊商標移轉手續(xù)。
注冊商標權移轉,一般是向原權利人的承繼者移轉(這里的承繼者,如死者的繼承人,原權利人是企業(yè)的,包括其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權利義務承繼者,該企業(yè)注銷后承繼其權利義務的股東或投資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強制執(zhí)行移轉給新的權利人。
有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后,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繼者未依法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xù),便將其轉讓給他人。按正常程序,應當是先由該已死亡或辦理企業(yè)注銷登記的商標注冊人的權利義務承受者,向商標局申請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xù),依法登記為新的商標注冊人,然后由該新的權利人轉讓給他人,由受讓者通過注冊商標轉讓手續(xù)取得該注冊商標,一般不應當直接通過移轉手續(xù),直接從原商標注冊人名下,移轉給與原商標注冊人權利義務承繼者簽約的受讓人。有些人會嫌如此操作麻煩,便會采取變通。如:向商標局隱瞞原商標注冊人已死亡或終止的事實,采取模仿簽名、假冒公章或想辦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標注冊人名義簽署商標轉讓協議,申辦商標轉讓手續(xù)?;蛘呤?,偽造相關證明文件,將新的受讓人偽稱為原商標注冊人的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繼者,而向商標局申辦商標移轉手續(xù)。另外還有一種非常惡劣的,既非合法的承繼者,也非承繼者同意的受讓人,而是惡意侵占者偽造相關簽名蓋章、證明文件,通過申辦注冊商標轉讓或移轉手續(xù),惡意侵占該商標。
因此,如果原商標權人死亡終止后,并非由其權利義務承繼者承繼,而是通過商標移轉或轉讓手續(xù),直接從原商標權人名下過戶給他人,此時要么隱瞞了由原商標權人的承繼者出讓給他人的事實,要么是非法侵占者騙取商標。
以上說的,是已獲注冊的商標轉讓移轉問題。
還有幾種情況是,在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后,獲準注冊前,該商標申請人本身的姓名或名稱出現變更,或者該商標申請人死亡或終止需由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繼者繼受該商標申請權,以及該商標申請人將該仍未獲準注冊的商標轉讓給他人。
對于商標申請人本身的姓名或名稱出現變更的,一般是參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申請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
不過,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未像專利法那樣,明確允許轉讓商標申請權。實務中,能否通過商標移轉或轉讓手續(xù),將尚未被核準注冊的商標申請權,移轉到原申請人的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轉讓給他人,并不明確。因此,有些商標申請人或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尚未獲準注冊商標的受讓人,可能就會想通過辦理商標申請人名義變更手續(xù),來實現商標申請權的移轉或轉讓。
前述通過隱瞞事實、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等手段,辦理注冊商標轉讓或移轉手續(xù)、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義變更手續(xù),實現商標申請權的移轉或轉讓、注冊商標權的移轉或轉讓的,對商標注冊秩序造成損害,顯然構成了《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按該條規(guī)定應當撤銷該注冊商標。不過,對于商標權益承繼關系屬實、商標權益轉讓意思表示自愿真實,只不過由于相關當事人嫌麻煩、想走捷徑,而采取欺騙手段辦理商標權益過戶或變更手續(x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個人覺得應慎重決定是否撤銷該注冊商標,或者說,商標法應對此問題進一步完善相關規(guī)則。
另外, 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后,在辦理商標權移轉手續(xù)前,由其承繼者將該注冊商標轉給他人的,能否直接通過商標移轉手續(xù)過戶給新的受讓人,以及如何走移轉手續(xù),值得進一步研究完善規(guī)則。對于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申請權,也應當借鑒專利法,明確允許轉讓或移轉。